《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3-0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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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含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关系到公共交通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实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具体措施,补贴资金总量较大。由于国家、省层面未专门针对资金的申报审核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细则,加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油补资金申报及发放工作不够重视,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缺乏,造成我市油补资金在历次国家、省、市的抽查中,均发现个别车、船存在油补数据错报、恶意造假、甚至虚领、冒领油补资金的情况。为落实层级监管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形成各层级、各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油补核拨全过程的风险内控,进一步压实基层审核责任,及时查纠错漏的油补资金数据,杜绝运输企业虚领、冒领油补资金,避免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我局制定了《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中央财政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由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二)《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粤交运〔2017) 3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5-2019年度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以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含节能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下同)的申报、发放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市(县)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不包含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其中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只对实际用油消耗进行补助。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加强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核实和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线路、运营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交企业录入的信息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准确。

第九条  全省燃油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按年度统计报送,统计报送期为2016-2020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市公交企业应当于每年度1月20日前完成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中所属公交车辆和运营信息的数据核实和完善,并通过平台自动生成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明细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信息明细表、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和运营信息完善的日常督导和审核工作,于每年度2月10日前,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认定核实工作,并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平台自动生成和上报辖区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应当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三)每年度3月3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地市报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数据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并通过平台生成全省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全省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报送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审查审核情况于4月15日前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于4月30日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申报数据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方案及时清算和划拨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审计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汇总全省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通报省财政厅、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以及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省将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将最终确定的燃油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未按期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城市公交经营者,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对虚报瞒报补助资金申报数据、扩大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运输企业申报规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审核规范、责任与保障、附则五部分内容。

(一)落实工作责任。《办法》第一章明确了工作内容,并明确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确保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申报程序。《办法》第二章对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管理、建立申报台账、补助资金入账发放等进行了规范,完善了申报材料。

(三)加强审验核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道路运输服务机构,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应该采取核查资料、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审核,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工作,并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后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运输企业和虚报瞒报、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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