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解读《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0 00:33
发布单位:潮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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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费管理使用 保障人民调解员权益

——市司法局解读《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7日,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潮州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市司法局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体制的需要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但目前我市现有的3000余名人民调解员均为兼职调解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另外,调解员调解纠纷时经常要“自掏腰包”解决交通等办案费用,无偿的调解工作使得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对调解的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励我市人民调解员的办案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评审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办法》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了以案定补的概念。因目前调解案件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减少对案件补贴的争议,《办法》中明确补贴的案件概念:“以案定补“是指县区财政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或虽未成功调解纠纷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的办案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激励。“以案定补”的补贴费用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补贴的对象和补贴范围。《办法》中规定补贴对象为全市辖区内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同时,规定了补贴的范围为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补贴的标准。“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调处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简易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0-200元;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300元;具有反复性、周期性长(时间跨度超过1年)特点的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4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0元等等。同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引导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100元。

四是明确了案件补贴的评审程序。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后按规定制作卷宗,并提交给镇(街)司法所进行初审。司法所应当于每年 6 月、12 月最后一周召开评审会,根据相关要求对案件进行初审,并确定分类和补贴金额。县区评审小组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逐一检查和审核。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司法所进行公示 7 天以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核定的补贴标准向司法所发放案件补贴。通过层层把关,确保调解经费能够依法依规发放到人民调解员手上,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员多年来误工补贴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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