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说明:

2018-03-0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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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省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对2015年印发的《潮州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培训费定额标准,补充加强培训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等,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管理。 

 一、分类设置定额标准。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标准设置为一类培训、二类培训及三类培训三类: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地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为650元/人·天,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为550元/人·天,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为460元/人·天。 

 二、单独核算师资费用。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办法标准执行。路途时间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讲课费。  

三、加强培训组织管理。一是限制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且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二是提倡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三是要求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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