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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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19:16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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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劳社〔2009〕78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省劳动保障厅等14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和市府办《转发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潮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在市尚未出台新的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之前,我市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潮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省劳动保障厅等14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和市府办《转发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策享受对象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和招用上述高校毕业生的本市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政策时限
上述补贴政策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无特别说明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省、市政府对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等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2)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3)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4)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
(5)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
2、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或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末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报补贴的企业首次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上季度逐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帐(或证明)即可。
①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上年度招收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和本年度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③用人单位与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⑤《潮州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及《潮州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首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上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帐(或证明)即可。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④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⑤本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⑥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和拨付
①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用人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②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或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帐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条件: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900元。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实行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证明材料申领补贴。
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②符合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参加工作3个月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上资料需经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基本账户。
(2)审核和拨付
①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初审合格的申领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②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定,并及时将补贴费用划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
(1)招用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2)不裁减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且符合《关于贯彻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劳社〔2009〕3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
2、补贴标准:按招用困难人员的标准,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企业每招收1名满1季度的,给予每季度150元的岗位补贴。除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外,其他不超过3年。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15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
首次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②企业与所招用的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③属于困难企业的还应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④毕业生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⑤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⑥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
(2)审核和拨付
①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核审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②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条件: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补贴标准:每成功介绍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200元。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认定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
①填写完整的《潮州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潮州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居民身份证》;
③《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④企业与所招用的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⑤《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2)审核和拨付
①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②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职介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①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②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潮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办理失业登记的临时生活补贴申领人应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临时生活补贴的手续。
①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③《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④本人所在社区提供的无业证明;
⑤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领人的银行帐户。
(2)审核和拨付
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③财政部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符合领取条件的,自下月开始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④临时生活补贴申领人应按月到所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情况,所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条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①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时间在2009年7月1日后;
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
2、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
3、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的申报: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6个月后,持以下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创业资助申报手续。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④有效纳税证明;
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和拨付
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③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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