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发改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号)工作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适用范围
市直及湘桥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
市直及湘桥区的分级管理范围,具体以教育部门的划分意见为准。
饶平县、潮安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指导意见,也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定价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非营利性和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四、申报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报定(调)价的,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号)有关规定;
2.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卫生等较大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
3.近两年内未因违反价格管理、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被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等情形的。
相关负面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平台核实,具体以申报时间为准。
五、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有定(调)价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当年2月底前根据管理权限向相应教育部门提出新学年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定(调)价方案;
3.间隔调整期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提供成本费用预算)、住宿成本;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召开家长会议讨论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等。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调整间隔期超过三年的学校提供近三年教育培养成本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意见
教育部门对申请定(调)价学校的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定(调)价计划清单、对应的审核意见和区域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等情况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区教育部门同步抄报市教育部门。
(三)核定标准
1.属于湘桥区管理的,由湘桥区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初审后,于当年5月底前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属市级管理的,定(调)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图1 属于区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定(调)价程序
图2 属于市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定(调)价程序
六、政策导向和审核要点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三)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属湘桥区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区充分论证必要性;属于市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七、加强教育收费规范管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健全教育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社会公众对其办学水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湘桥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在初审标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出现过高收费。
(三)教育部门应负起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应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收费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检并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对因乱收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完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教育部门提供公办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教育补助补贴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教育收费行为监管工作。
(五)探索建立标杆样本机制,推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比学赶超”竞争意识,推动区域教学质量大提升。
八、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此前我市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