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次)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号)精神,我省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0元。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及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现下达各县(区)201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次)889万元(各地补助情况具体详见附件),此款收入请列入2019年度“1100222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19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县区2018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下达情况, 2018年市级财政预安排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在本次一起补下达。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 (第二次)明细表
2.2018年市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情况表
潮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