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2023-12-27 19:56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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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

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3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乡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名人故居运动场馆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有人数限制、对号入座的场所观看演出、比赛的,享受半价优惠,购票入场。

倡导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上述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条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免费”、“老年人座席”等明显的标志、标识,明示优待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水路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仅限于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所开行的公交线路及其车辆凭“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乘优惠待遇,其中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待遇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待遇老年人首次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免费待遇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提倡餐饮、商场、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提供引导咨询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给予手续费减免优惠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居民家庭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对申请办理与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的老年人,本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各级老年大学对入读的本市户籍的贫困或低收入老年人应当根据实际适当减免学费,对特困、低保老年人给予学费全免。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当根据实际,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 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鼓励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照城乡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将厂房、住宅或其它类型物业依照城乡规划转用作为养老服务设施。

对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小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房屋或异地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国家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在本市有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本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特困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挂号、交费、取药等专用窗口服务,为老年人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要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专用通道、老年人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及健康教育等服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到乡镇(街道)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普通门诊自付诊查费。提倡乡镇(街道)以上私立医疗机构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辖区内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可以逐步扩大资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的范围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给予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

本市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优抚对象,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资助。

第十九条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减免,具体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征收补偿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本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由驻潮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享受当地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中央或省驻潮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对老年人给予优待。

第二十四条 《潮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定,老年人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由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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