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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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1 06:25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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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了《潮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除市规划局提出3条修改意见外,其它部门无不同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划局提出“交通影响评价不属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该意见予以采纳。因原文不存在“前置条件”的表述,故不作调整。

二、规划局提出“第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属划拨用地的)开展或报建阶段(属出让用地的)开展。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按照本办法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在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附上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该意见予以采纳,文字表述按规划局意见调整;

三、规划局提出第十一条有关内容的表述同步作相应调整,该意见予以采纳,第十一条相应修改为:“建设项目在选址(属划拨用地的)阶段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所需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规划局提出“第十六条修改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落实在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关的改善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许可的内容,建设工程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十七条相应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情况。用地红线内未按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该意见予以采纳,文字表述按规划局意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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