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交
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让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市中心城区(湘桥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适用本办法。适用《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继续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湘桥区政府和市财政、发改、住建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有偿使用的,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房屋)已核发土地(房屋)登记证书,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资料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视同为划拨。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要求,补办出让手续。
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与城市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可暂按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使用,并按照证载用途计收应补缴出让金。涉及新、改、扩建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古城区范围内房屋须确保与古城保护的功能及风貌相适应。
第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第七条 分摊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合法房产,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房屋现状容积率和城市规划容积率均≤2.0的,计收应补缴出让金时,按照容积率2.0设定评估标的。
(二)房屋城市规划容积率高于现状容积率,且高于2.0的,计收应补缴出让金时,按城市规划容积率设定评估标的。
(三)房屋现状容积率高于城市规划容积率,且高于2.0的,计收应补缴出让金时,分两段合并计收,即按规划容积率部分和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合并计收。
规划容积率部分,按规划容积率设定评估标的(规划容积率<2.0的,按2.0设定),计收该部分应补缴出让金。
现状容积率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按[(现状容积率条件下出让土地楼面地价-现状容积率条件下划拨土地楼面地价)×现状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容积率计容面积(规划容积率<2.0的,按2.0设定)]计收应补缴出让金。
古城区范围内房屋建成时间在《潮州市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前(2013年11月27日)、其他区域的房屋建成时间在《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前(2015年10月30日)的,现状容积率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按以上计算方式的50%计收应补缴出让金。
第八条 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原土地批准文件已明确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的,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原土地批准文件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登记,且原土地批准文件也未规定的,使用年限按出让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起始日期按批准补办出让之日起算。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按规定编制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 潮安区、饶平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