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农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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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发挥项目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国家、省、市级部门安排的农业、畜牧、农机等农业项目。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下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管理等。潮州市农业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公开、公平、公正、公示,严格监督、违规追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局发展计划科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农业项目专家库的专家抽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按时组织项目申报,汇总申报材料,指导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下达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市申报指南,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项目实施单位时要重点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性行、项目实施单位的业绩、项目实施绩效综合预测等。项目申报材料一般要求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效益分析、财务分析及项目管理等。
第九条 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据产业规划和发展目标对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报局党组确定后逐级上报。
如需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上报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发展计划科协同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在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如要求和财政部门联合的,则由农业、财政部门联合抽取专家)。评审通过后,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报局党组确定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 中央、省、市农业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各项目主办科室根据上级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转发)给市直单位、县、区农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由各项目主办科室负责跟踪落实。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事前目标管理,事中跟踪监督,事后自评等全程绩效管理;项目验收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同发展计划科抽取相关专家,由专家组成验收组,独立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单位须做好农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农业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各个环节都有档案可查。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要指导农业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管理的完整性。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潮州市农业局设立,供农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评审单位从中选取工作专家的数据库系统。专家库由种植、畜牧、动物防疫、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与工程、农业经济管理(会计)、农业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农业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家构成。
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对潮州市农业局投资安排的农业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其工作专家应从专家库选取。
潮州市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专家库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农业生产、科研、农业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会计类中级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熟悉农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实诚、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农业相关应急管理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填写《潮州市农业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表》,由专家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
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核实申报推荐材料,确定初评合格人员后,报局党组批准入库。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办科室(单位)因工作需要抽取专家时,填写《潮州市农业项目专家抽取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发展计划科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及专业需求、地域特征等限制条件,从专家数据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的方式以电脑程序抽取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方式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抽取专家一般提前一天。原则上项目财政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抽取3名专家,100万元(含)以上的抽取5名专家。
若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足或与所需专业不符,不能满足项目评审或验收需要,项目主办科室(单位)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另行确定缺额专家。
专家抽取后,由负责数据库管理的专人直接通知专家本人确认后,将专家名单封存盖章后交由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联系人。
第十八条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被抽取并同意参加项目评审或验收工作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须至少提前6小时向选聘单位请假。若无故缺席,1次对其提出警告,达到2次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人员和专家需求单位工作人员对选取专家的结果应严格保密,在既定项目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开始前不得向外泄露。发生泄露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库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校核更正已入库专家的有关信息,补充新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并随时淘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工作标准、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的判断与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2.对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质疑;
3.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揭发和举报他人在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按规定取得专家咨询(劳务)费, 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潮财监[2017]1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2.科学严肃地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3.对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4.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5.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工作;
6.承担评审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行为明显失去公正的,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农业局以前发布的农业项目管理文件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