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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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01:45
发布单位: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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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很好的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一是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三是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四是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五是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问:在法律制度上如何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鼓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的管理办法。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三是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在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四是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的销售有什么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那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的购销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购食品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和运用有什么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特别强调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监管和控制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料的进货要进行记录,使用的原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特别是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公示相关的食品原料和加工过程。现在正在积极推广的“阳光厨房”、“名厨亮灶”,让大家能够在就餐的时候就看到你操作间当中用的什么原料,食品加工的过程怎么样,操作的大师傅们的卫生状况怎么样,让消费者直接参与监督。

问: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有那些规定?

答: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对食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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