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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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18:12
发布单位: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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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需知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我市现有几家法律援助机构?

(一)潮州市法律援助处,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七楼,电话:2210945。

(二)潮安县法律援助处,地址:潮安县政府内新综合楼二楼,电话:5810299。

(三)饶平县法律援助处,地址:饶平县黄岗镇丁末路434号,电话:8868238。

(四)湘桥区法律援助处,地址:湘桥区西马路54号,电话:2258972。

(五)枫溪区法律援助处,地址:枫溪车站枫溪区司法局 ,电话:6888015。

三、什么情况下,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

(一)公民申请的刑事诉讼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公民申请的其他诉讼、非诉案件: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其他法援机构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四、什么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申请人有潮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申请人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并有胜诉可能的;

(三)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费用的。

六、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七、申请人应向何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诉讼案件的,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怎样?

 (一)公民应携带案件有关材料,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经值班律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身份、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及事实证据等有关资料;

 (三)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办理申请登记,并如实回答值班人员的有关提问;

(四)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或者户口簿。如果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是无行为能力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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