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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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01:34
发布单位: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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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食药监规〔2017〕5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凤泉湖高新区社事局、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市食药检所:

《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潮法规审〔2017〕27号


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公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局的部署要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体情况及所有批次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二条  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应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实行“谁组织、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5〕64号)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以便公众识别。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发布程序是“先调查核实,后审批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发布之前应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制度由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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