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制度

( )

2016-11-01 18:26
发布单位:市食药监局
【浏览字体: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潮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的权限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授权。

第四条 本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的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委办〔2016〕5号)要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后台(以下简称“窗口后台”),窗口后台由1名正科职担任首席代表和2名工作人员及1名巡查员(负责辅助有关工作)组成,按照“三集中”的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由局长授权。进驻中心窗口后台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原则上每1年轮换1次。

第五条  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按照“三集中”的要求,统一进驻潮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不进驻的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需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六条  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标准化建设资料,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各有关业务科室编制和规范,并准确提供给窗口后台。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附件1)办理。

第八条  本局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按照附件《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表》(附件2)要求完成。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前台”)提出申请,窗口前台进行预受理,并即时将申请材料移交窗口后台。

第十条  受理。窗口后台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申请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法定形式,即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服务)的,应当即时反馈窗口前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反馈窗口前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服务)申请。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作出受理决定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决定的事项,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首席代表审批;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决定的事项,经首席代表同意,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实质审查。

(一)业务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即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

(二)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整改的,所需时间由业务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窗口后台。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需要听证的,业务科室应提前告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业务科室举行听证。

(七)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实质审查、现场核查、听证、整改等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条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业务科室进行实质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回窗口后台,由窗口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条件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首席代表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决定。

(二)转交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实质审查的事项,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查意见和窗口后台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服务)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服务)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属于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进行法制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送达。窗口后台工作人员根据首席代表准予许可(服务)的决定制作打印许可(服务)证件,送到窗口前台。窗口前台负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服务)证件。

第十五条  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窗口后台在作出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服务)结果信息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行政许可(服务)结果信息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服务)结果等资料移交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当将每个企业的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做到一个企业一个行政许可(服务)档案,行政许可(服务)档案应当真实反映行政审批办理时的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窗口后台和业务科室移交申请材料按照局有关要求进行交接。每天早上9时前,各业务科室将需要移交的申请材料整理封包后送到政策法规科,同时领取本科室的有关许可(服务)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办理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未按本制度的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在工作过程中吃、拿、卡、要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互通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服务)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增加、归并、变更、废除行政许可(服务)审批事项情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依法提出,经政策法规科初审,并报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