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2026-04-01 10:19
来源: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字体:

  1.主要土地违法行为: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3.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