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以案释法”的案例解读(四)
为开展“十年·见证:保护产权 登记为民”主题宣传活动,潮州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开展不动产登记“以案释法”宣传活动。现将典型案例作详细解读:
案例四:开发商未办理首次登记导致业主无法办证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陈某某购房多年后,因开发商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导致陈某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某业主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在约定期限内某业主支付房款后,被告某公司交付不动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业主分批支付了房款,但被告某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案件处理: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业主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某业主办理完毕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幸福,本案判决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守诚信,对构建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同时,案例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关注开发商的登记义务,避免因开发商问题导致无法办证。
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复杂的法律问题,群众在办理登记时,应提前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材料不全导致登记受阻。同时,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加强宣传和指导,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不动产登记知识,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办事效率。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不动产登记“以案释法”宣传活动,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