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二)

2024-01-11 10:42
发布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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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洪某某、陈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中旬期间,洪某某和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合伙在洪某某租赁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城甲村农田内,非法进行挖沙采矿作业,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0年8月中旬至2020年9月12日期间,陈某某又自行在上述农田内继续挖沙作业。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立案调查,经鉴定,造成7.27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0年10月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陈某某和洪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12月洪某某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某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沙采矿的行为,对于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沙,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会同相关部门守护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守护好宝贵的粮食生产能力。

  三、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必担责。

  第七十五条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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