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4-01-05 16:58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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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元旦、春节假期将至,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粮、油、食盐、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商家超市在元旦、春节期间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五、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对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酒店、宾馆、民宿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有偿提供客房用品的,应详细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有偿提供洗涤订票等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七、各交通运输、景区景点等服务行业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并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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