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政
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工作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府项目建设等部门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市、县(区)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养护管理,以及已投入使用的道路欠缺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和养护。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损毁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养护。镇级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第六条 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市、县(区)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交供水企业养护。
已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增设的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有偿使用,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市政消火栓养护工作制度,对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养护。养护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发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24 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四)每半年试水1次,清除栓内污水,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五)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养护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管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区)城市维护费,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或设置道路护栏时,应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或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通知供水企业。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