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城区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18 13:06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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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城区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

给予投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市政府决定对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给予投资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纳入公租房和经适房建设年度计划,按照公租房实施细则管理的,经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单位。

二、补助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精神,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经适房,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1、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3、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纳入管理的社会力量依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如建设过程中没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市政府给予每套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一次性3000元的投资补助。

今后社会力量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并要求纳入市保障房管理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市政府将根据需要进行统筹安排,并通过常务会议确定。对确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按上述规定给予相关优惠。

三、申报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市直单位企业直接向市房管局申请。申请时要具备土地、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和公租、经济适用房分配登记管理等相关资料。

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房管局审核。市房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报市政府确认。

市政府确认同意后,申报单位带齐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列入备案管理手续,凭市房管局出具的备案管理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补贴手续。

四、政府补助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租房、经适房由建设(产权)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利益归建设(产权)单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和指导的管理工作。

    潮安县、饶平县可参照该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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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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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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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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