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06-09-08 08:00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浏览字体:
 
 
 
 
 
潮府〔2006〕36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缴和支出行为,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收入: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非定向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不列入本文管理范围之内。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负责监督同级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统一管理财政票据;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二)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职责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征收单位征收;法定征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负责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2、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社会公示由本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等。
    (2)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缓征、减征、免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上缴情况。
    (4)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和非税收入考核情况等。
    (5)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所承担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征管,规范操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征收单位必须凭中央和省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教育收费许可证》,按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二是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扩大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名义变相征收政府性基金。三是罚没收入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四是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各地、各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严禁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行为。
    (二)把政府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面纳入财政管理。各地、各部门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挖掘收入潜力,依法将所有凭借政府的公共权利或权力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1、完善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为使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发展,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开发和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招标拍卖工作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严格规范的征管办法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经营权等,所取得收益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科学规范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行为,把此类行为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额度之内,确保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征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
    2、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对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3、加强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要加强对教育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和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非定向捐赠资金,以及卫生医疗机构收入的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三)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1、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费”的原则,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原由征收对象直接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维持原缴交方式不变;其他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代收。
    2、结合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原征收部门开设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通过征收单位基本账户核算。情况特殊,管理上确需设立收入过渡户的,由征收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收入过渡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的支出。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征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做到专人、专库、专账保管,按票据种类、收入项目、范围正确使用财政票据。
    4、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上缴或下拨业务,全部通过各级财政运作,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应上缴或下拨的收入,征收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效的政策依据,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或分成。
    四、继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非税收入原则上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用于征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属于部门综合预算单位的,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未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单位,按预算编制程序,由征收单位编制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执行;三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各县、区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由各县、区政府决定。二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各级物价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各级审计部门在对征收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非税收入征管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对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征收,是否做到应收尽收不乱收,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沟通报告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在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征收单位存在重大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四是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政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
(共印310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