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16 22:22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

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34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416日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供地和用地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项目。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是指用于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用地,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文化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

第四条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产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第六条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应当通过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

15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规划进入园区通用厂房,确需另行供应土地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认定范围之外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政策制订、统筹指导、情况汇总、政策解释等工作,并定期对用地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章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

第八条 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适时组织更新。

第九条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并确定认定方案。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

(一)用地规模在100亩(含)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或高质量发展贡献不足500万元的。

第十条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选址、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其中,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的情况分析;

(二)引进社会投资医疗卫生项目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片区现有医疗卫生条件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引进社会投资教育设施项目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片区规划的学校学位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

(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高质量发展贡献、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

(五)环境保护要求;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领导小组)。市认定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产业项目用地拟落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认定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议县区(开发区)用地规模在100亩(含)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或高质量发展贡献不足500万元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三)研究应报请市认定领导小组的其它事项。

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市认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市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市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

启动项目认定程序的单位为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 启动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拟定认定方案草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市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选址、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市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就认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将拟定的认定方案及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报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副组长同意,出具批复;有异议的,由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

经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认定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认定范围之外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参照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六条 拟供应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开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含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临时供电)。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供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及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等,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条件;

(二)拟供应地块的界址、空间范围;

(三)规划设计条件、使用期限、开竣工期限、权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四)土地供应方式;

(五)出让底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付款方式;

(六)环境保护要求;

(七)产业项目监管协议;

(八)涉及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需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住两公”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土地评估市场价格、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比例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关于土地出让价格方面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则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土地供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潮安区、饶平县人民政府分别对其范围内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定;分别由市、潮安区和饶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当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就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条 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经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拟供应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凭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当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及产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

第四章  产业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并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高质量发展贡献、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明确具体考核指标。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中规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构)筑物情形及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当一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违反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产业项目,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可对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按照完整宗地开工、竣工、投产、高质量发展贡献等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作为高质量发展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每年、此后每隔3年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此外,为确保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切实履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会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进行核查;也可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进行核查。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报经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

(一)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租)人提出申请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租)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将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九条 在按土地供应合同约定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供应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由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人民政府视情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取消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已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以及土地供应合同之一的,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产业用地供应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已出让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如在执行中发生与本办法的规定相冲突情形的,按照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潮州市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潮府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