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8-08 20: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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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消防救援

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府规〔202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潮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在重大节日期间(“119”消防日、春节等)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为潮州的,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并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金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提请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其户籍所在地不在潮州的,按其户籍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其工作所在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核定,由其工作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条 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医疗、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定制重大疾病治疗、康复保险等险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任务导致伤病等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属地同级财政统筹落实解决。

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其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被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评定为1级至4级的,供养计划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在每年的“5·8人道公益日”“6·30广东扶贫救济日”“9·5中华慈善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应组织和启动各类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倡议社会向各级慈善总会“消防公益捐赠”专项募捐。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车辆编制,将车辆编制统一纳入当地特种车辆编制内,按照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车辆(以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车辆统称为消防救援车辆)申请相关牌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救援车辆录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纳入救援救护联动联处车辆号牌信息备案范围,定期核查更新备案车辆名单,对有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保障优先通行。

第十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免交车辆通行费。消防救援车辆和悬挂应急救援标识的应急救援车辆因公务需要,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卫生健康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院、卫生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第十条 在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高铁站、车站应当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条 在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景区景点落实优待措施,公示优待内容。

第十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区)辖区内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要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十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条 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政治部门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参照驻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教育优待参照标准和材料报送审核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和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落实。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包含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参照我市现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实施。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应参照我市随军家属未就业补贴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由办理随队的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县(区)落实,所需资金由属地同级财政保障。鼓励随队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选择自谋职业的随队家属,参照随军家属标准,按照户籍所在地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市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参照地方公务员退休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落实装备达标有关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强消防经费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二十条 加大对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消防救援专项资金的项目谋划和储备,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安排消防经费保障县区消防救援队伍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解决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难题。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部门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转岗交流到地方其他系统工作,并按照公务员转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地方院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人才,有条件的院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三十条 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安排、离队补助、退出等制度。

入职3年以上的消防救援机构直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含消防文员)在子女接受教育、交通出行、医疗就医、住房保障、表彰奖励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三十一条 经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同意,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分流转岗:

(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工作满15年(含)以上(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后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的,其工作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二)年满40周岁;

(三)因公负伤或三甲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病等原因无法在一线执勤岗位工作;

(四)在职时工作表现良好,且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满15年(含)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专职队员,退出专职消防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取经济补偿。

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三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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