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潮州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市级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补贴对象进行经济补贴,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更新成果。
第四条 补助范围:
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纳入补助范围。其中因“非农化”或“非粮化”、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造成耕地减少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 补助对象:
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第六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筹措:
(一)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45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1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永久基本农田补贴由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贴35元,市级和县(区)财政每年每亩各补贴5元。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补贴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每年每亩各补贴5元。本市补贴资金在市、县(区)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管理。市视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差异化奖惩机制:
(一)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差异化奖惩机制,上一年度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的,省级不予补助。上一年度县(区)级耕地保护任务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达标的,相关县(区)应在考核通报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级不予补助。
(二)若上一年度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在全省排名后五名,省级按400万的标准扣减补助,并按新的标准折算后下达对应县(区)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各级补助资金(含省、市和县区)应当分配给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任务的保护单位,主要用于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包括高标准农田在内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第九条 实施补助的保障措施:
(一)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级补贴资金纳入预算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确保补助资金到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耕地保护补偿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的协调机制,发挥部门合力,管好用好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绩效低的县(区),适时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时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