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5-01-13 16:33
发布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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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潮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着力创新推动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市场主体违反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危害后果,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有关程序确认后依法不予处罚,适用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原则

  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自然资源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潮州市“优大强”企业;

  (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行政处罚机关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观察期内配合行政处罚机关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的;

  (二)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适用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执法机构立案后,认为当事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应当依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经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通过的,执法机构可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并及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执法观察期,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已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的,执法机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执法观察期一般为14个自然日,可根据违法行为整改客观情况适当延长观察期,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14个自然日。具体时限由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复查阶段。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后,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人员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人员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三)提出执法观察期后的处理建议。执法机构完成核查后,认为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3日内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案件审查后报法制机构审核;认为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四)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应当在执法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5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不通过的,退回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五)集体讨论审议。对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于7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审议。

  (六)告知及不予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予处罚的案件,7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权利等,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附则

  (一)本指引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指引自2025年1月8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7日。

  (三)本指引由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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