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0-27 19:58:52   来源:本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教育

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2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潮州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9〕16号)有关要求,现就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省定标准,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省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饶平县按100%负担,对潮安区、枫溪区按80%负担,对湘桥区按60%负担;除省补助外,市补助湘桥区30%、补助潮安区和枫溪区各5%,其余部分由各区负担。市县(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以下项目给予补助: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我市执行省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3.校舍安全保障。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省对饶平县按60%补助,对潮安区、湘桥区、枫溪区按50%补助;除省级补助外,市补助各县(区)5 %。市县(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现阶段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省级试点县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按省定标准实施补助,所需经费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开展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地区的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奖补。市县(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5.城乡公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确保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欠发达地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6.免费教科书政策。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对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正版字典。省级财政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按省定标准全额负担所需经费,并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现阶段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统筹支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加强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等各项提升教育现代化能力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保障。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省对饶平县按100%负担,对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按85%负担。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按省定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省对饶平县按100%负担,对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按85%负担。县(区)可结合实际提高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3.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下同)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按省定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省对饶平县按100%负担,对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按85%负担。县(区)可结合实际提高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科、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省对饶平县按100%负担,对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按85%负担。

5.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省制定来粤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高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外国学生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属高校给予补助。省级与市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制定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标准,市制定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及支出责任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7.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省制定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8.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代偿、风险代偿金补助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全省普通高校(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下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及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贷款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校园地贷款部分由省级财政按50%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学校分担)。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9.涉及阶段性任务的事项。2016年秋季学期—2021年春季学期,对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实行免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政策。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学校免学费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生活费补助,按省级财政、对口帮扶市财政、贫困人口属地市财政、贫困人口属地县(区)财政6:3:0.5:0.5的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2021年秋季学期起,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统一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再实施我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

10.涉及中央事权的事项。根据国家方案要求,以下资助事项归中央事权。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给予补助,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总体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政府财政事权原则上按办学主体隶属关系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分级筹措办学经费。上级财政按具体财政事权事项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财政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负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安排;公办幼儿园学位保障为市县(区)财政事权,上级财政按阶段性任务目标,对县(区)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1)生均经费拨款。我市实行省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最低标准,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拨款标准。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饶平县省级按70%补助,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省级按50%补助;除省级补助外,市补助湘桥区25%、补助饶平县、潮安区和枫溪区各10%,其余部分由各县(区)负担。市县(区)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办学位保障。公办幼儿园学位建设所需资金按办园主体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现阶段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财政给予支持,确保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国家要求。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通过财政拨款、教育收费及其他收入统筹解决,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部分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我市实行省按国家标准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省级财政对市县(区)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饶平县省级按70%补助,潮安区、湘桥区及枫溪区省级按50%补助;除省级补助外,市补助湘桥区25%,补助饶平县、潮安区和枫溪区各10%,其余部分由各县(区)负担。市县(区)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办学位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学位建设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工资待遇通过财政拨款、教育收费及其他收入统筹解决,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中职教育。公办中职学校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财政定额拨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按学生数或按教职工编制数计算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定额拨款制度,保障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办中职学校教师待遇以及办学需要,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制定全省公办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拨款标准。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公办高等教育。公办高等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财政定额拨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按学生数或按教职工编制数计算的公办高校财政定额拨款制度,保障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办高校教师待遇以及办学需要,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确定全省公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最低水平,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拨款标准。

2)基本建设。原则上公办高校学位建设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办高校学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现阶段涉及新建高校以及新校区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按“谁主导、谁负责”原则,由主导者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上级财政按“一校一策”原则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5.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省制定统一的平均补助标准,对全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具体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区)按照共同财政事权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饶平县按80%补助、对潮安区按50%补助。市县(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和高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的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财政保障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教育领域财政保障标准,兜牢教育保障底线,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央和省已明确基础标准的地方共同事权,市县(区)财政应按规定的分担方式确保足额落实到位。对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事项,市县(区)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和下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区)标准。县(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需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的,按程序办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压实县(区)对基础教育及其所属高校的支出责任,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两个不低于或高于”。

(二)完善预算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省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省完善对下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修订完善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按照省定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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