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经2019年3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暂停办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即“商转公”业务;
二、对尚在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加收违约金。
对已经取得公积金住房贷款,尚在还贷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2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每月应付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按月收取,后续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停止加收违约金。
三、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予以调整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原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调整为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且最近6 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在申请受理时往前推算(不含申请时当月)。
四、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双方缴存余额的15倍;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
已经取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认定范围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结清后,第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
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允许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持全国异地贷款证明到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其配偶户籍,至少一方必须是我市本地户籍。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地缴存相同。
本通知一至二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三至五条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