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商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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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潮州市工商局、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订了《潮州市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重点对象, 以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2000户以上为目标,即第一年800户以上,第二、第三年各为600户以上,应完成任务目标由市政府分配下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扶持政策。同时,严格把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凡已达到本意见所定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重点范围
(一)按行业核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且具备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登记或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包括: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经营,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担保、小额贷款、典当、拍卖、投资咨询服务、快递服务、劳务派遣、品牌汽车经销、二手车经销经纪、报废汽车回收,境外就业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二)按规模核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或有转型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应登记或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包括:有自主品牌,需进一步提升竞争力的;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者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从事物流服务的;投资或经营规模较大,经申请已由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80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的;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按重点监管行业核定。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以及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引导其登记或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的住宿、商场零售、家政服务、餐饮,娱乐服务、家具制造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销售、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需要进行节能、环保等管理控制的行业。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优惠措施
(一)市政府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每户按3000元计发。
(二)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其原名称登记;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限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四)升级企业属非劳动密集型的,经营场所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需改变经营场所,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可凭所在地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五)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和原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等,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审批许可文件。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的,原则上可根据其申请,凭原前置审批进行登记,并核发有效期为半年至1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在执照有效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前置审批后再换发营业执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场地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六)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再交回。
(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连锁公司总部的,申请人凭前置许可文件和至少具有3间以上门店和1个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转型升级登记,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八)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制度。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其它行政审批部门也应制订相应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4.企业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5.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发开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加大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地方财政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其中:在市、开发区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由市财政局拨付;在饶平县、潮安区、湘桥区、枫溪区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市财政局每户补助1000元,余额由当地财政局拨付。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申请技术研发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和科技创新资金、节能资金等市政府预算内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向上级申报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开拓国际市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市发改、经信、科技、外贸、财政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予以优先支持。
4.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引进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优惠政策建议参照潮府〔2013〕32号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市政府成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协调。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从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取得实效。工商、税务以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予以扶持,依法核定税费;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给予扶持,并做好管理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一月一互通、一月一交换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大造舆论,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行业协会座谈会等形式,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2017年8月底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