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潮湘市监罚字〔2024〕164号
潮州市力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1945年8月15日”是日本无条件投降的特殊日期,该日期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仍然于2023年12月5日,与林富龙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受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代理申请“1945.8.15”、“壹玖肆伍年捌月拾伍日”、“1945年8月15日”和“August 15,1945”等4个商标注册,上述四个商标均注册在第35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内容:
一、警告;
二、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024-07-17
安市监古处字〔2024〕15号
邱晓佳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9月份开始至2023年10月份,其在拼多多网店“高端智能卫浴洁具”的产品的图片上标注了“JOMOO”图案,通过购进白胚坐便器对部分产品自行标识“JOMOO”进行出售。共销售坐便器23件,总货值30356.2元,总获利1980元。其中7件产品贴有“JOMOO”图案的不干胶,总货值9512.24元。同时,当事人存在通过刷单的行为虚构网店产品链接成交数量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至今刷单共1113笔,总金额873575.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20000元。
2024-02-06
饶市监处〔2024〕133号
饶平县镇敬贸易商行(林镇敬)
当事人在没有向供货者索证索票情况下购进侵犯“剑南春”和“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和“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现场扣押的涉案“剑南春”产品,规格为52%vol 500ml/瓶4瓶和“五粮液”产品,规格为52%vol 500ml/瓶2瓶;
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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