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省道334线饶平新丰路段“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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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8:29
发布单位: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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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凌晨2时52分,省道334线26Km+100m处(饶平县新丰镇新丰大道永鑫超市对面)发生一起一辆小型轿车追尾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小轿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声亮接报后,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市交警支队协助饶平县公安局迅速查明原因,依法妥善处置,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6月22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饶平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6·21”省道334线饶平新丰路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甲车:粤A869XL,比亚迪牌QCJ7200E3黑色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詹五龙(男,28岁,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陈本下楼内7号),车辆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9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11月25日。经调查,该车是2015年10月份詹五龙转让给邱鸿庆,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乙车:闽F95786,豪沃牌ZZ3317V426HD1红色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南洋小区39号,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5月1日。该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龙字350822000105号,发证机关:龙岩市永定区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6年5月2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经调查,闽F95786号重型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张双平(男,43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马岗旧楼2号),该车是张双平于2016年5月27日向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按揭购买的,按揭期为一年半,并挂靠在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用于营运。

(二)车辆驾驶员情况

1.邱鸿庆,甲车粤A869XL驾驶员,男,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下葵福庆一巷24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445122199206071236,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8日。

2.李继海,乙车闽F95786驾驶员,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下塘村委会七组,现暂住饶平县三饶镇交警中队对面店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43102219780615071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年11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5日。

(三)重型货车所属单位情况

重型货车闽F95786由车辆实际支配人张双平以按揭的形式向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并挂靠在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用于营运。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2210001774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南洋小区39号,法人代表人:卢志尧,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7月12日,营业期限:2011年7月12日至2061年7月1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机动车辆管理与服务。该公司同时持有龙岩市永定区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2230003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共有营运车辆130多辆,大部分为挂靠车辆,主要从事周边省市运输石灰石、河沙、煤炭、建筑材料等业务。

(四)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及的4名司乘人员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验结果邱鸿庆(甲车驾驶员)血样的乙醇含量为493.4毫克/100毫升,邱增辉(男,饶平县新丰镇人,乘坐甲车)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42.4毫克/100毫升,詹海金(男,饶平县新丰镇人,乘坐甲车)血样的乙醇含量为274.0毫克/100毫升,李继海(乙车驾驶员)血样未检测到乙醇。

(五)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省道334线新丰镇区路段(当地称为新丰大道),里程桩号26Km+100m,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往饶平黄冈,北往梅州大埔,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中心标线为黄色双实线,左右各4.0 m宽主行车道,主车道外各有3.5 m宽路面(路侧),以黄色单实线与主车道分隔。经调查,事发前该路段各种交通安全标示标识比较完善,路面标线清晰,路面没有堆积物及破损现象,夜间无路灯照明。事发时天气晴朗,路表干燥。该路段的路政管理单位为饶平县公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县交警大队三饶中队(以下简称三饶中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0日23时50分左右,李继海驾驶闽F95786重型货车载河沙从梅州大埔县枫朗镇出发,准备运往饶平县黄冈镇,途径饶洋路段时,发现车辆后左侧内胎扎破,外侧轮胎气压不够,便将车辆缓缓行驶约3公里至新丰镇永鑫超市对面靠公路右侧停车,没有开启紧急停车警示灯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停车后在车里打电话找人来补胎,打完电话后就在车里休息。约20分钟后,即21日2时52分,由邱鸿庆驾驶的粤A869XL小轿车(搭载邱增辉、詹海金)沿省道334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李继海停车处,小轿车碰撞闽F95786左侧尾部,小轿车车顶被撕裂脱落,失控侧滑越过路中黄色双实线停在永鑫超市门口路面上,邱鸿庆、邱增辉、詹海金3人当场死亡。李继海在车里听到碰撞声后下车察看,发现小轿车驾驶员在车上一动不动,立即拔打120、110报警,随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6月21日凌晨3时,饶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110)接报称在新丰永鑫超市路段一辆小车与一辆载沙车发生碰撞,人受伤,已拨打120急救中心。3时02分,110拨号到县交警大队值班室要求出警处理,3时04分,交警三饶中队接报后,值班领导陈扁弟带领民警詹荣规、王文杰和2名协警迅速赶往现场。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小轿车上3名司乘人员均无生命体征,已经死亡。现场处置民警立即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接报后,市、县公安局和交警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协助调查处置工作,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及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2016年6月21日凌晨2时59分,市120指挥平台接报称在省道334线新丰永鑫超市前发生车祸,1人受伤,需要救援。3时01分,市120调度新丰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前往救援。新丰中心卫生院接到指令后,于3时03派出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前往救援,3时06分到达现场,看到事故车辆粤A869XL司乘人员3人均在车上(1人在驾驶室,2人在后座),经检查,3人均无生命体征,证实死亡,医护人员向市120报告并在交警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确认司乘人员3人均死亡,于5时36分返回医院。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分别是邱鸿庆(男,24岁,饶平县新丰镇人)、邱增辉(男,23岁,饶平县新丰镇人)、詹海金(男,27岁,饶平县新丰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交警部门迅速行动,成立事故专案小组,召开案情分析会,部署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6月21日下午,货车司机李继海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取保候审。6月22日上午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志杰带领有关人员到新丰镇,向镇委、镇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同镇政府领导和死者所在村干部一起到死者家中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邱鸿庆醉酒驾驶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疏忽大意、临危措施不当,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李继海夜间驾驶车身无粘贴反光标识的载货汽车发生故障临时停放,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位灯和在车身后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存在不足,对挂靠营运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了解掌握车辆安全运营状况。

2.县交警大队履行职责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在布置打击各类违法车辆工作上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打击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工作上重视程度不够,虽有积极部署,但在监督落实工作上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进行打击,导致因酒驾致死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宣传不广泛,不深入,造成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3.三饶中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日常管理上未能科学安排警力,严格落实勤务制度,科学部署,加大巡逻监控措施,在特殊路段、特殊时段增加路面执勤时间和巡逻监控密度,有效打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没有更好地震慑、警醒违法司机,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宣传形式单一,不够深入和多样化,导致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出现酒后驾车造成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值勤工作内部管理不规范,勤务工作台账建立不完善,执勤记录登记不规范。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21”省道334线饶平新丰路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邱鸿庆醉酒驾驶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疏忽大意、临危措施不当,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继海夜间驾驶车身无粘贴反光标识的载货汽车发生故障临时停放,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位灯和在车身后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本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在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邱鸿庆,粤A869XL驾驶员,醉酒驾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由福建省龙岩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县交警大队履行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饶平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三饶中队中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

(4)李继海,闽F95786驾驶员,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饶平县“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饶平县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客、货运车辆的监管和整治打击力度。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查处互通机制,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落实违法驾驶员的“黑名单”制度,切实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县交警大队,特别是三饶中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面巡查监控,加大对酒后驾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饶平县公路局、新丰镇政府等单位要吸取教训,切实落实辖属道路的管理责任,对辖属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除路障,完善设施,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一定要按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识。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饶平县交通、公安部门和新丰镇政府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重点路段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开展“五进”宣传活动等,开展主题鲜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6·21”省道334线饶平新丰路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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