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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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00:38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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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保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资助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办理程序

无须申请,由村(社区)和镇、县级民政部门为资助对象直接办理参保。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1、各类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限额(15万元)内,在本市范围内就医的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在本市范围外就医的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对其取消救助起付线。

(2)其他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限额(具体由县、区确定)内,参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

2、对未参加医保的救助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3、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14周岁以下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20%。

(二)办理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经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办理救助。其就医的医院有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没有“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由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全程代理申请医疗救助。

2、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未经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按有关规定,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申请。

三、普通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普通门诊救助实行定额标准:特困供养人员500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150元/人年、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150元/人年。

(二)办理程序

无须申请,由镇、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给救助对象普通门诊救助金。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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