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潮州市快特新生物工程研究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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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17:01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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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潮州市快特新生物工程研究所的申请,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经研究,同意对“潮州市快特新生物工程研究所”给予注销登记。该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必须将登记证书和印章上缴潮州市民政局。
潮 州 市 民 政 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