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17号

2025-07-10 16:33
来源: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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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老兴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52HRD90L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尚书村“井沟片”1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青梅加工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铁东水,你公司设置排入铁东水的污水排放口未经审批,现场检查时排放口没有排水。你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5年5月22日和6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我局2025年5月2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6月6日对你公司生产经理翁航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25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公司5日内拆除上述排污口。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2025年7月1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一并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也没有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应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2.11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裁量标准,结果如下:

  1、违法程度: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对排放废水的管道在厂界处进行封堵。

  2、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公司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尚书村“井沟片”1号厂房,对照《潮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不属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认定为一般区域。

  3、排污情况:现场检查时没有排水。

  应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平均金额为3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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