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潮州市韩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61515948D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铺埔村“西枝埔片”东北侧厂房第一层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在进行机动车检测时,通过外接OBD模拟器,使原本OBD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直接通过OBD检查,最终出具检查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至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共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12份,合计收取的检测费用为人民币117295元,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我局2025年3月7日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3月26日对检测报告中“ECU_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的部分车辆召回重新进行OBD检查、2025年4月2日进行复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视听资料。
2、我局2025年3月7日和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佳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和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管理人员陈创标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对你公司检测人员曾广鑫和陈英发、财务人员陈少娟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2日对你公司报告授权签字人李烈焕的《调查询问笔录》。
3、你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ECU_CALID为“23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712份、部分ECU_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对应的车辆其他年份的检测报告6份、财务人员每日对受检车辆进行登记的《记录表》、你公司日常部分收费的发票和微信收费截图、整改报告。
4、我局执法人员整理核对712份ECU_CALID为“23067LMNOP8345TU”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收费情况并形成的《机动车检测统计表》,合计收取的检测费用为人民币117295元。
2025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使用OBD作弊设备并向我分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2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一并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也没有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17295元,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
§3.23裁量标准
你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712份,属5项以上;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幅度为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你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712份,数量远超裁量标准,违法情节较重。综上,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平均金额为(40+50)/2=45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47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117295.00)。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