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14号
当事人:潮州市湘桥区创奕瓷泥厂
经营者:刘巧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4XTYMB5N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岗湖村塔内尾西片5号厂房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住址:潮州市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厂区内堆放的砂土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砂土物料堆场无法密闭。你厂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你厂进行复查。你厂通过两方面进行整改,一是用防尘网对物料堆场进行覆盖,二是利用两辆一大一小洒水车对厂区地面定时喷洒。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9日和4月23日分别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证据、2025年4月10日和4月15日对你厂经营者刘巧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0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你厂提供的《整改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存在对贮存的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5月19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另外,我局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你厂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也没有申请公开道歉以从轻处罚,现案件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3.25“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标准,本案中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厂近二年被我局发现的同类违法行为1次,即在2次以下,罚款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故本案应取裁量幅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厂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1万元至5万元,平均值3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厂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