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潮州市中科树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名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97701460M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凤新工业区银槐北路中段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性树脂生产项目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乳化釜及反应釜均在运行,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车间存在部分窗户未密闭的情况。你公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2025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2025年4月16日我局制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2025年3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经理许泽毅所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主管谢秋玲所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14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如下: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故应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平均金额为3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