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8号
当事人:潮州市泽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WCU7R6A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建园路铁铺工业园区A1-1区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注塑生产车间窗户呈打开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根据你公司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注塑工序主要产生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6日和3月17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2025年2月28日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雄和现场负责人许广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潮州市泽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潮州市泽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2025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也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公司新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14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标准,本案中潮州市泽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照该裁量表格,结果如下: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正在生产,注塑工序生产车间窗户呈打开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且内置活性炭盒中未添加活性炭,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公司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建园路铁铺工业园区A1-1区1号厂房,属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根据3.14表的裁量规定,应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因你公司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