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9号
当事人:潮州市乐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香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DXRXWA33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二期工业园振潮北路东侧地块一(不动产权第0000925号)自编3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新设有马桶盖板注塑生产项目一个,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即20台注塑机的主体部分均已安装完毕,有工人正在进行配套配件的安装,未有工人进行生产。你公司新建马桶盖板注塑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2025年3月11日我局制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2025年3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江金材制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工人赖泽洪制作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之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标准(§1.1裁量标准)及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本案中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后结果如下:裁量百分值总和=20%(裁量起点)+0%(生产项目属报告表类建设项目)+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5%(设备安装阶段)+0%(违法行为从25年1月至检查时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25%。即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778000元)×5%=22225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222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