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6号

2025-01-22 11:39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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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潮州市湘桥区洁之美餐具消毒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8DFE8X5

  经营者:丁志浩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住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和美会106号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十四亩工业区(自编38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湘桥区洁之美餐具消毒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服务部设有餐饮器具清洗项目一个,设有两条清洗线,一条洗碗机生产流水线,一条洗箱生产流水线,生产废水来源为餐饮器具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你服务部餐饮器具清洗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有启动,但加药桶内没有药水,溶气装置未开启,刮渣板未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正在排放,另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厂内地下管道再经厂界处入河排放口排出。你服务部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5日我局对你服务部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视频、《照片证据》、《现场平面图》,2024年10月25日和11月5日我局对你服务部负责人丁志浩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服务部环保设施负责人康本友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3日你服务部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1031A号)等证据为证。

  你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4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7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9号)告知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告知你服务部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另外,我局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你服务部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服务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也没有申请公开道歉以从轻处罚,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8.1裁量标准):本案裁量结果如下:(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2)行为表现形式:检查时你服务部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部分功能故障,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为0%;(3)排污情况:根据你服务部《年清洗餐具36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服务部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你服务部排放口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十四亩工业区(自编385号),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2024年11月8日我局复查时,你服务部已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核查,你服务部的废水处理设施自10月24日开始到10月25日我局对你服务部进行检查期间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根据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对应裁量权重2%,因此裁量权重为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经查,你服务部从2022年10月25日至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共1次),对应裁量权重为0%,因此裁量权重为0%。   

  综上,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0%+0%+0%+0%+2%+0%=12%。根据2.8.1裁量标准的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本案拟处行政罚款金额为12%×100万=12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你服务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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