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潮州龙之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永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6997099447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凤美村白沙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开展北溪流域专项执法行动,行动过程中对潮州龙之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现有β石膏粉(10万t/a)生产项目一个,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于2024年10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1006997099447001U),项目设有沸腾炉4个,编号分别为1#、3#、4#、5#。现场检查时,你公司β石膏粉(10万t/a)生产项目正在生产,3#沸腾炉正在使用,对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工艺为二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脉冲清灰)+SNCR除氮+水幕脱硫除尘(加碱)。现场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的水幕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正从沉淀池的一处缺口溢流入一个圆形管道口再流至厂区内雨水沟,最后经你公司的雨水排放口排出外环境。11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经理孙家宽进行调查询问并查阅相关资料,经调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载明废气处理设施的水幕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不外排,排放去向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你公司涉嫌存在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我局2024年11月28日和12月3日对你公司经理孙家宽、12月3日对你公司车间主任胡清华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予以证实。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0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一并向你公司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也没有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裁量标准(表8.29):
1、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阅你公司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资料,你公司排放口所在区域不属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2、排放污染物种类:经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水幕脱硫除尘废水的污染物种类为PH和悬浮物,均为B类水污染物。
裁量结果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一般处罚金额为(2+5)/2=3.5万元,应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