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丁鑫亮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社光村园尾沟3号
经营地址: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原潮州市飞天燕造纸涂料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意溪镇中津村(原潮州市飞天燕造纸涂料厂)的瓷土物料堆场进行检查。经查,你未对现场堆放的部分瓷土进行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存在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3日及11月6日分别对你瓷土物料堆场的《现场检查笔录》、11月4日及11月12日对你的《询问笔录》、10月23日、11月6日分别拍摄的该物料堆场现场照片、你提供的《厂房承租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22号),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物料堆场进行复查,现场可见瓷土已覆盖,你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8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3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另外,我局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你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也没有申请公开道歉以从轻处罚,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3.2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裁量标准,本案中你位于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所堆放的瓷土物料堆场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你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即本次),即在2次以下,罚款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故本案应取裁量幅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故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为1万元至5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万元。
故我局决定对你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