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丰钜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324874900U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二期工业园区振兴路南侧(地号024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GMP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DW001)有生产废水正在外排。我局现场委托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11月6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1105A号),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97.4mg/L,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100324874900U001U)所规定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1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标3.87倍,所检测的其他污染物因子达标排放。你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的锅炉没有运行,GMP项目没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重新修缮,废水排放口(DW001)没有废水排放,确认你公司已处于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30日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5日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8日对厂长吴先礼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0日对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员工石伟强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1105A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100324874900U001U)、营业执照、照片证据1、照片证据2、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8号)、《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3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12月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声明书,声明你公司已收悉《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8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30号)两份告知书,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7.2裁量标准 ,裁量结果如下:(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7%;(2)超标因子数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即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为2%;(3)排污情况: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均为B类水污染物,为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公司位于广东省潮州市二期工业园区振兴路南侧(地号02499),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5)废水日排放量:根据你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日均废水排放量约为25吨,为50吨以下,裁量权重为0%;(6)超标情况: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1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标3.87倍,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裁量权重为8%;(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公司此前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为1次,裁量权重为0%;(8)裁量百分值总和=7%+2%+0%+0%+0%+8%+0%=17%
根据§2.7.2裁量标准备注“3.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计算”,你公司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7%,不足20%,即你公司裁量百分值总和应按20%计算。
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罚款金额=20%×100万=20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