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21号

2024-12-16 17:02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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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潮州市湘桥区保之康餐具消毒服务部

经营者:黄秋兴

公民身份号码:*********************

注册号:445102600197090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北美路中段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部餐具清洗项目正在生产,清洗线内有大量已使用过的餐具正在清洗,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对清洗前后的餐具进行分拣、搬运等。项目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处理设施的加药桶内没有药剂,处理池内没有废水且堆积有垃圾。现场餐具清洗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向外界排放。你服务部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有2024年9月20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现场平面图》、《视听资料》;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6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服务部负责人黄伟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3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服务部经营者黄秋兴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7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服务部工人蓝千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6日你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书、水电费发票;2024年9月26日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2024】第092D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9号)、《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3号)告知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服务部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服务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服务部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之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8.1 裁量标准),本案中你服务部餐具清洗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照裁量表格,结果分别如下:

  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

  行为表现形式:你服务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裁量标准,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对应裁量权重10%,因此裁量权重为10%;

  排污情况:你服务部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根据裁量标准,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对应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为0%;

  排放口所在区域:你服务部排放口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北美路中段32号,周边为一般区域,根据裁量标准,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对应裁量权重0%,因此裁量权重为0%;

  整改情况:2024年10月9日我局复查时,你服务部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对应裁量权重0%,因此裁量权重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核查,你服务部的废水处理设施自今年7月初到9月20日我局对你服务部进行检查期间处于故障状态,但你服务部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持续发生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对应裁量权重15%,因此裁量权重为15%;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本《裁量权规定》所称“近二年”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经查,你服务部从2022年9月20日至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共1次),对应裁量权重为0%,因此裁量权重为0%;   

  综上,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10%+15%=35%。

  根据2.8.1表的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故本案中你服务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金额为35%×100万=35万元。

  综上,我局对你服务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你服务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服务部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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