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潮州市蓉嬷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煜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7N6THB0C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二村白沙片田(自编6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2日,根据线索移交,市生态环境局湘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蓉嬷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现有加工肉禽项目一个,年加工肉禽类(鸭)7.2吨,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的登记管理类,需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但生产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12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1》,2024年9月14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你公司2024年9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之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裁量标准(§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标准为罚款2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