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18号

2024-10-10 11:29
发布单位: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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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潮州正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751203140

  住所:潮州市南较西路电信实业大院内自编2号办公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2日,我局大气科牵头湘桥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通过在你公司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4年7月8日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粤U73213机动车及2024年7月12日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粤UMC733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上述两辆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6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九百元,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23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本案中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你公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两辆冒黑烟的机动车出具共2份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公司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对照裁量表格你公司罚款区间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因你公司已经主动对存在问题的两辆机动车(车牌号:粤U73213、粤UMC733)召回按照规范重新进行尾气检测,并多次召开培训会进行宣贯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属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因此选择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办理缴款相关手续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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