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黄旭山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小松村小松10号
经营地址:湘桥区凤新街道高厝塘村坑仔美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于湘桥区凤新街道高厝塘村坑仔美片设立的瓷泥原料仓库(堆场)进行检查。经查,你未对现场堆放的瓷土进行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存在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你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3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19号)告知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3.2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裁量标准,你贮存砂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近二年被我局发现的同类违法行为在2次以下,罚款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故应取裁量幅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1万元至5万元,平均值3万元,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从轻处罚。因此我局作出拟对你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7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14号)。
2024年8月28日,你向我局提交申请,申请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以争取从轻处罚。
经核实,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且你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