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16号
张静娜: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汕头市龙湖区龙禧花园35栋60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4年第二季度省双随机抽查安排,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恒利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恒利公司)进行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恒利公司现有年产100吨高端环保包装材料生产项目一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涂布机4台、模压机6台、分切机1台、分切复卷机1台、分条机4台及冷却塔和空压机,主要生产流程是PRT基膜->离型->上色->模压->真空镀铝(外包加工)->上胶->检验->分切->成品,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潮环建〔2024〕5号]及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451000954402195001Y),但尚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恒利公司1楼生产车间有3台涂布机正在运行,并堆放有大量半成品;2楼生产车间有2条分条机正在运行,并堆放有大量成品;车间楼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恒利公司存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恒利公司年产100吨高端环保包装材料生产项目由你直接负责管理,故认定你为该生产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
2024年7月8日,我局向恒利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9号),责令恒利公司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恒利公司进行复查,恒利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
2024年8月29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恒利公司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以处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1.8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5%(限期内改正的裁量起点)+0%(生产项目属报告表类建设项目)+5%(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0%(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3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30%×20万=6万元。
你于2024年8月20日主动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张静娜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及整改情况资料,申请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我局同意后于2024年8月27日在《潮州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并于同日向我局提交登报版面以及注明收费项目的票据。
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的规定。你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及登报公开道歉承诺适用第(七)款规定,拟降低处罚的幅度为50%的,即原拟处罚金额6万元降低50%为3万元,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3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故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予以处罚。
综上,关于恒利公司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