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万泰农牧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清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588254713P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西坑村桂竹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根据《湘桥区北溪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设有生猪养殖项目一个,在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及完成验收,并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山林灌溉。现场发现你公司厂区内第三个氧化塘西南方向有一缺口,现场有部分生产废水混合雨水正从该缺口排至一排水沟,再排至外环境。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存在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3号﹞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8.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该公司生猪养殖废水回用于灌溉不外排,但4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区内第三个氧化塘有缺口,导致部分废水混合雨水沿此缺口流出至外环境,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排放污染物不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该公司位于湘桥区磷溪镇西坑村桂竹山,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该公司已在限期内完成改正,裁量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月16日至4月18日检查当天立即修复,属于1天以上5天以下,裁量权重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本次),裁量权重为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2%=12%,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罚款金额=12%×100万=12万。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