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20号

2023-01-17 16:33
发布单位: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字体: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2〕20号

潮州市湘桥区星阁餐饮店:

  经营者:陈佩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4CLMTXH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春光谢厝村仙爷宫路三巷6横1号铺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广东省潮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店店门北侧界外一米噪声进行监测。2022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22】第129号),显示你店店门北侧界外1米排放的边界夜间噪声为62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IV类区夜间时段55分贝的排放限值要求。你店存在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店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你店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19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2〕1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由于现在针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鉴于你店能及时落实整改以减轻环境污染,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店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你店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