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6号

2022-10-28 11:00
发布单位: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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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和记瓷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749165667H

  投资人:刘彬

  详细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岭头片6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湘桥区和记瓷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瓷泥生产项目正在生产,厂区内堆放有原材料和成品瓷泥。通过现场水流测试,确认沉砂池内有一裂口,部分生产废水未经下一级的废水收集池处理便从该裂口直接流出外环境。你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瓷泥生产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17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2〕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2.8.1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你厂废水处理设施主要由沉砂池、废水收集池和压泥机三部分组成,你厂部分废水从沉砂池裂口流出至外环境,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你厂排放污染物不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厂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岭头片6号厂房,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2022年8月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复查,你厂已在限期内完成改正,裁量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你厂自2022年7月24日检查发现沉沙池出现裂口至我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7日检查发现,属于1天以上5天以下,裁量权重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厂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2%=12%。罚款金额=12%(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2万。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该厂罚款模式应用权重累加模式,因此无法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情形。

  故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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